环保知识|干货!环评领域28个常见问题答疑汇编(一)

2024-12-13  来自: 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

1.哪些建设项目、建设活动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 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纳入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哪类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4.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进行审批吗?
答: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国 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需要审批。
5.建设单位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在什么网站实施网上备案?
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6.哪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 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管理部门批复后,建设项目五年内未实施,是否需要重新报批?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8.规划环评对于规划有什么作用?


答:规划环评主要论证规划方案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明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和管控要求,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优化依据。
9.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文件要求,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落实规划环评措施要求,实施园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
10.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需要组织审查?
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因此,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开展组织审查。
11.规划环评什么时候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12.规划环评编制过程中,由谁负责组织公众参与工作?
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1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在审批前由什么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14.编制综合性规划或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到哪个机关?
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15.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环评如何分类?
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 第十条规定: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16.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能否予以审批?
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 第十六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17.规划环评审查小组中专家的组成及人数规定?
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 第十八条规定: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18.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19.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级别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文件规定:“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法规执行。”因此,国 家级产业园区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审查,省级产业园区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级及以下产业园区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
20.规划环评审查小组如何组成?
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因此,规划环评审查小组应由相关部门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21.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可采取哪些形式?
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第十三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22.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中“关键内容遗漏”包括哪些情形?


答:依据《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行为中“关键   内容遗漏”是指以下情形:
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23.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中“数据结论错误”包括哪些情形?
答:依据《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行为中“数据结论错误”是指以下情形:
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24.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中“其他造假情形”包括哪些情形?
答:依据《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行为中“其他造假情形”是指以下情形:
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却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 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 假的。
25.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中“环评文件抄袭”包括哪些情形?
答:依据《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行为中“环评文件抄袭”是指以下情形:
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26.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8.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开工建设?
答:不得开工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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