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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4-18
来信:2016年6月1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下简称《复函》)回复四川省环保厅并抄送各省环保厅的文中要求:“十三五”期间位于重 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请问,该《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 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回复:我部2016年6月13日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该复函主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是对《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相关条款的解释,相关要求对四川省及其他重 点控制区均有效。
2.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适用范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13
来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粤环发[2020]2号)明确“决定在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附件中列出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是否只要列入公告附件的国家标准、不考虑其所属行业(非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均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您好,列入公告附件的国家标准要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如公告发布后,国家新颁布了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标准,也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
3.生物药品制品行业是否需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特别排放限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07
来信:你好。省厅于2020-01-23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题目及内容并没有提及到制药工业,但是在“附件:现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里面的最后一栏却列举了制药工业的标准,那请问,是否所有制药工业都需要执行这份公告里面说的特别排放限值呢?按个人理解,生物药品制药是利用生物技术进行制药,并不属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不需要执行特别限值。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的附表执行,制药行业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4.制药工业是否需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0-12-08
来信:你好。省厅于2020-01-23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题目及内容并没有提及到制药工业,但是在“附件:现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里面的最后一栏却列举了制药工业的标准,那请问,制药工业需要执行这份公告里面说的特别排放限值吗?按我个人理解,制药工业并不属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不需要执行特别限值。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的附表执行,制药行业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5.关于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咨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10
来信:您好,咨询一下:根据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安徽省属于重 点地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其它污染物如HCl、氟化物等行业标准也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是否不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另外,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特别限值是否包括环氧氯丙烷、甲苯等单项污染因子(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非甲烷总烃特别限值标准,也有环氧氯丙烷、甲苯特别限值标准)。谢谢
回复: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的行动计划》要求,重 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暂未列入特别排放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特别限值包含《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6)中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如有问题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376606,62376686。
大气专项评价
1.ABS树脂产生丙烯腈废气,且500m范围内存在环境保护目标是否需要设置大气专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1-18
来信: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关于ABS树脂的污染物因子为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等,塑料行业要不要按标准增加特征因子,其中丙烯腈属于氰化物。现有一企业使用ABS树脂进行生产活动,且500m范围内存在环境保护目标,根据此要求是否需要设置大气专项?
回复:您好!塑料行业建设项目可根据已有项目或同类项目排放情况,确定污染物因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大气专项评价。
2.改扩建项目大气专项设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1-04
来信: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的一大气排放筒涉及产排需要大气专项评价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且500m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本次改扩建项目对该排气筒涉及的项目进行提升改造,不增加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改扩建前后有毒有害污染物产生量与设置情况排放量不变),请问该改扩建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评价?
回复:您好!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要求开展大气专项评价。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3.改扩建项目大气专项评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11-01
来信: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涉及需要进行大气专项评价的有毒有害物质废气污染物,但是扩建项目不排放这些,请问在进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是否需要进行大气专项评价?烦请回复,感谢。
回复: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规定,若扩建项目排放废气不涉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污染物,不需设置大气专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4.医疗机构使用含氯消毒剂,是否需要做大气环境专项评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6-21
来信:您好。医疗机构污水站采用含氯消毒剂的(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其氯气产生量极少(验收检测中一般未检出),但医疗机构污水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列明氯气的标准限值。那么请问是否需要考虑氯气作为影响评价因子,以及是否需要设置大气环境专项评价。
回复:您好!1、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2废气排放要求“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表3控制项目包括氯气;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排放废气含有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转自:环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