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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 GB/T 16157—1996 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
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 1.1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固定的电源等。排污的规范化设置,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
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从严执行。
对于治理设施的 VOCs 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
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目前主要技术标准如下: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470 号)。
(1)排污口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周围环境也要安全)。
(2)排污口采样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在5m/s以上。
(3)排污口的位置,应垂直管段,次选水平管段,且要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4)排污口的具体位置,应尽量保证烟气流速、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按 GB/T 16157、HJ 75、HJ/T 397 从严到松的顺序依次选定。
①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6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3倍直径 (GB/T 16157);
②其次: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4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2倍直径(HJ/T 75);
③最后,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上游方向均要不小于1.5倍直径,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HJ/T 397)。
(1)安全要求:应设置不低于1.2m高的安全防护栏;承重能力应不
低于200kg/㎡;应设置不低于10cm高度的脚部挡板。
(2)尺寸要求:面积应不小于1.5㎡,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不
小于2m或采样枪长度外延1m。
(3)辅助条件要求:设有固定电源,具备220V三孔插座。
(1)采样平台通道,应设置不低于1.2m高的安全防护栏;宽度应不小于0.9m。
(2)通道的形式要求:禁设直爬梯;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高度≥2m 时,应设斜梯、之字梯、螺旋梯、升降梯 / 电梯;采样平台离地面高度≥20m时,应采取升降梯。
(1)手工采样孔的位置,应在CEMS的下游;且在不影响CEMS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CEMS。
(2)采样孔的内径:对现有污染源,应不小于80mm;对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应不小于90mm;对于需监测低浓度颗粒物的排放源,检测孔内径宜开到120mm。
(3)采样孔的管长:应不大于50mm。
(4)采样孔的高度:距平台面约为1.2 ~1.3m。
(5)采样孔的密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盖板封闭、管堵封闭或管帽封闭。
(6)采样孔的密封要求:非采样状态下,采样孔应始终保持密闭良好。在采样过程中,可采用毛巾、破衣、破布等方式将采样孔堵严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