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开始实施

2024-06-20  来自: 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2




张家口环评从2024年6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1、《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2、《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3、《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1318-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4、《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5、《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 131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液相色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6、《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317-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7、《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所需的系统组成与原理、技术要求、校准工作流程和要求等。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8、《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的基本参数和方法,指导生态遥感地面观测验证网络的建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地面验证场(站)选址、验证样地样方布设、观测参数、观测方法、基础设施建设、遥感产品验证及验证精度评价等。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9、《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10、《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11、《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12、《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2部分: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GB/T 43098.2-2023)
本文件描述了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水处理剂中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水处理剂中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各元素含量测定范围为0.001 ug/g~10 ug/g。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为了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2、深圳《盐田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清单。本管理清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滨海型海绵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5、《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6、山东省《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根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现就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7、《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废城市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8、《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9、《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美丽江苏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10、河南省《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41/T 2666-2024 )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监测准备、监测点布设、监测井建设与管理、监测项目与频次、样品采集及测试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本标准自2024年6月11日起实施。

11、《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12、江苏省《分散式污水MBR处理技术规程》(DB32/T 4630-2023)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规定了分散式污水MBR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与维护的要求,适用于分散式污水MBR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与维护。文件提出,分散式污水MBR处理设施预处理系统应设置格栅,依据进水水质和水量可增设调节池、沉砂池、除油设施等工艺单元。分散式污水MBR处理设施宜采用模块化集成设计,建(构)筑物应满足工艺运行和节能环保要求,且与周围环境协调。本标准自2024年6月18日起实施。

13、《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建设机制,打造绿色制造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6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1日。

14、《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并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违反相关条例最高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15、河南省《黑膜沼气废水处理工程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41/T 2644-2024)

本文件规定了黑膜沼气废水处理工程的启动、运行、维护和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膜沼气池处理畜禽养殖废水的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自2024年06月11日起实施。

16、河南省《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规范》(DB41/T 2629-2024)

本文件确立了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场地条件确认、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和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和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编制相关工作环节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自2024年06月11日起实施。

17、河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75-2024)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受纳水域划分、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自2024年06月01日起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环保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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