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罚!因未验先投,违反环保“三同时”...如何做好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规范化管理?

2023-10-08  来自: 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针对“未验先投”的四种情形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不仅实行企业及相应主管人员双罚制,对企业罚款的低数额也要20万元,可见此类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较高的罚款。建设单位应当时刻敲响警钟,单位的环保负责人员也应当提升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申报、环保设施验收等工作,验收通过后才能投产。建设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切实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融入到单位的建设项目制度文件中,时刻遵照、严格执行,规范单位的环保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双罚!因未验先投,违反环保“三同时”...

2023年3月6日,滨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滨湖某机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项目”于2021年3月24日经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建设,并于同年建成,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即于2021年投入生产和使用。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全程执法记录仪取证,制作了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2023年5月25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1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5万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过程中,既不得未批先建,也不得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环保“三同时”制度中,未验先投所涉及的具体违法情形有四种:一是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投产

二是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产

三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便投产

四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本案中,该公司已于2021年通过审批并建成“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项目”,但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便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上述的第二种情形。


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如何做好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规范化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确定,《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属于豁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豁免环评手续并不免除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等相关程序。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超过5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4)排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须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情形发生前,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资料,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6)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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