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7 京津冀跨界河流治理重D工程

2022-01-05  来自: 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76

专栏7 京津冀跨界河流治理重D工程

 

  (一)滦河水系。滦河流域主要承担着京津冀生态屏障、水源涵养以及水源供给等功能。山地水源涵养区(承德)重D解决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不足问题,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沿海城镇发展区(承德、秦皇岛)重D解决水污染处理基础设施短板问题,进一步改善河流水环境质量;西部沿海区域(唐山)重D解决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高污染排放问题,保障入海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唐山、秦皇岛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二)北三河水系。蓟运河重D消除劣Ⅴ类水体,提升河道生态水量。加强潮白河生态廊道保护和河道生态修复,保障下游生态流量,中下游重D提升农村及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廊坊市主城区及“北三县”污水处理厂执行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B标准。北运河重D在保持现有水量的前提下,解决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不健全、底泥内源污染、水生态系统受损等问题,确保水质水量达标,保障北运河顺利通航。

 

  (三)永定河水系。洋河重D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推进水源涵养能力建设,确保京津冀水源水质安全。桑干河重D推进农村农业污染综合整治,转变高耗水农业灌溉方式,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永定河干流主要加强上游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争取跨区域调水补充上、下游生态水量,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张家口市崇礼区奥运场馆、奥运村污水实现全处理,崇礼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四)大清河水系(白洋淀)。大清河全流域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项目,干流重D推进廊坊、保定等地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加强傍河农村污水和垃圾治理;开展大清河重D河段水生态保护修复,恢复土著鱼类。白洋淀入淀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执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2018),重D开展入淀河流污染治理、入淀河流生态水量保障、入淀河流生态廊道建设、白洋淀生态空间综合治理与生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修复等工程。拒马河重D开展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支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中游藻类控制治理等工程。

 

  (五)卫运河和南运河(大运河)。建立卫运河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山东省沟通及联合治污。严格规范卫运河沿岸邯郸、邢台、衡水、沧州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开展卫运河沿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转变高耗水农田灌溉方式。协调水资源配置,保障卫运河的小生态水量。实施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配套改造城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工程,加大卫运河沿岸人工湿地建设力度。

 

  南运河强化石化行业管控,加强沿海面源控制。加强沿岸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防止各类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沟渠汇入南运河。加强南运河河道清淤和垃圾清运。加强多水源联合调度,保障主河道生态水量。青县段、沧州市市区段实施河道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三)严格保护农用地环境安全。

 

  深化农用地环境状况调查。推动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成果集成,继续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QM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优化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评价,动态更新优先保护类耕地、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分成果,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水平。

 

  源头防控土壤环境安全风险。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重D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定期开展监测。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土壤污染重D监管单位QM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和污染隐患排查。支持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减少农业废弃物对土壤的影响;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负增长,防止过度施用造成土壤板结等问题。通过“源头减量-前置阻断-循环利用-生态修复”,强化农业面源污染全过程系统控制。

 

  推进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和安全利用。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在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严禁种植特定农产品,重污染耕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落实安全利用类耕地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农产品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和风险预警。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农产品超标耕地为重D,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推进没有污染耕地土壤法治化、常态化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或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推进连片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措施。

 

  保障京津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供应安全。以保障京津冀绿色Y质农产品供给基地土壤环境质量提升为重D,推动重D区域农用地土壤保护与修复。在邯郸、石家庄、保定等吨粮市、吨粮县,环京津蔬菜保障基地和设施蔬菜大县,以及太行山、燕山、冀东、冀中南优势果品产业带和环省会生态防护型特色林果基地,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鼓励开展土壤改良,实施沃土工程、有机肥施用工程、测土配方施肥工程等,防止未污染耕地土壤污染和酸化。在黑龙港地下水超采区、张承坝上地区有序开展耕地季节性休耕试点。加强对拟开垦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依法分类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

 

  (四)深入实施渤海综合治理。

 

  陆海统筹、系统治理提升近岸海域水质。陆海统筹控制水环境污染,联合北京、天津市实施入海河流全流域系统治理,制修订流域排放标准,从严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协同渤海沿岸省(市),统筹推进石河、戴河及滦河等重D入海河流断面和入海口、重D直p海排口水质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加强沿海区域无机氮和总氮排放控制。做好旅游旺季北戴河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协调渤海沿岸省(市)加强海域污染防治,强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排放监管;开展渤海海区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的收集处理,鼓励船舶进行发动机升级或尾气处理;鼓励发展生态养殖,优化水产养殖区域布局,合理调控网箱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研究制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严格管控海水养殖污染;加强岸滩和海漂垃圾收集处理。到2025年,入海河流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98%。

 

  协同提升渤海生态功能。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措施。以冀东沿海河流为重D,逐步恢复河流入渤海的淡水水量。推动渤海沿岸省(市)海洋生态保护功能协调衔接,定期修订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开展海洋环境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联合推动沿海滩涂岸线、海洋湿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联合开展海洋渔业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重,严格管控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到2025年,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J要求。

 

  协同防范海洋环境风险。联合推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监管执法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奖惩问责体系和法治体系“一体化”建设。完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涉海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深入推进海洋生态补偿落地落实。加强京津冀-海河流域-渤海湾污染防治联动,探索建立“流域-河口-海湾”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以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为重D,联合渤海沿岸省(市),QM排查和整治临港工业区、沿海化工园区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区等风险源,研究推动建立跨省多方联动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协调机制和应急物资储备库。

 

  (五)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加强区域环境应急协同响应能力。在跨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加强区域联动,强化联合监测、隐患排查、交叉执法和信息互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重D关注消防水使用收集处理以及周边大气污染状况,第—时间核实事发地周边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受污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筑坝拦截、引渠分流、水利调蓄、投药降污等措施,大限度控制污染扩散。强化应急监测,进一步提高科学性、时效性和针对性,明确指标筛选、点位布设、监测范围、监测频次,针对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不同污染类型摸清污染团走势、找准污染前锋及峰值分布和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完善重D领域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区域协同的多级应急预案体系,推动跨界重D流域上下游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预案编制。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强化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涉及环境风险物质装卸运输的港口码头、尾矿库、石油开采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涉危涉重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D风险单位,须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常态化组织演练和培训。

 

  提升区域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增强区域风险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医疗机构、重D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机构废水汇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急监测设施和监测能力建设。发挥区域各方技术、资源、产业优势,合作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促进区域环保产业链合作、集约、健康发展。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资源调配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快区域协同联动的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建立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协作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应急预案库和应急监测能力信息库等生态环境应急基础信息库,实施动态更新。加强区域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协作,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白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

 

  严格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区域和北京大兴国J机场临空经济区、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等重大承接平台为重D,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创新多部门协同共管和联动检查机制。

 

  八、持续深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

 

  牢固树立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整体性、协调性和多元化的区域合作,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步伐,营造有利于京津冀区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环境,QM提升生态环境协同支撑能力。

 

  (一)加强协同保护制度顶层设计。

 

  加强生态环境共建共享体制建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主动对接北京、天津市,推动京津冀三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研究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领域S先突破各项事宜,探索建立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健全重大政策协调实施、共搭区域合作平台、共商区域协同机制,协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

 

  不断完善支撑区域环境保护的法治体系。加强与京津在生态环境立法、司法领域合作,逐步完善京津冀三地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协同工作机制,深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地方立法协同经验,逐步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工作。涉及应对气候变化、渤海海域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地方立法的,加强与京津沟通协作。深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健全环境司法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三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加大对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起诉、审判工作力度。

 

  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协同。加强排放标准、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的区域对接,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征求北京、天津市意见。制定实施滦河、永定河、潮白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动对标京津,探索推动京津冀联合研究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

 

  (二)强化多领域协同治理和保护。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继续执行统一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深化重D行业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化管理。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深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预警机制建设。实施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持续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有效遏制臭氧污染加重趋势。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协同推进区域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研究推动大宗货物省际铁路运输。

 

  强化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统一执法规范,研究与京津统一生态环境执法裁量权,推动区域及跨省级毗邻地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研究定期派送执法人员到京津挂职交流学习。创新跨区域联合环境监管模式,强化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与执法,研究建立重D流域生态环境执法互督互查机制。开展京津冀机动车、船舶等污染治理联动、联合执法。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应急监测装备水平。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开展常态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研究推动联合执法建设,探索建立省内沿海城市协同执法联动机制。

 

  加强区域生态环境统一监测和信息共享。加强大气颗粒物组分及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推进重D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域的大气、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在跨界毗邻区域开展雷达监测和走航监测。研究在跨界河流布设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生物毒性在线监测站点。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试点,加强土壤和地下水风险地块等监测点位布设。完善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网络,联合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探索推进跨界地区、毗邻地区生态环境联合监测,完善区域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应用平台,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以“三线一单”中管控清单作为具体区域、园区和单元项目准入的重要支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及落实等方面的作用。在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和产业链重构等方面,QM深化与京津对接和合作,协同推动制定京津冀区域统一的限制、禁止、淘汰类产业目录,加强对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建设“绿岛”等共享治污设施。

 

  (三)深化拓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京冀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津冀引滦入津上游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开展永定河上游官厅水库生态补偿,鼓励张家口、承德与京津采取货币补偿、设施补偿、对口支援、园区共建等方式,结合扶贫、科创、文旅、康养等探索生态补偿新形式、新方法,开展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地补偿机制研究,不断完善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京津水源安全。完善省内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奖励政策。探索通过赎买、租赁、置换、协议、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方式,加强白洋淀上游、塞罕坝机械林场、冬奥崇礼赛区、京津水源地等重D生态区森林资源保护。

 

  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张承坝上地区、燕山-太行山山区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重D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等重D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参照国J做法,探索建立省内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依法依规统筹生态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通过设立基金、发行企业生态债券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研究在重D生态功能区设立生态管护员、护林员等公益岗位,鼓励群众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推动对主要提供生态产品地区的居民实施生态补偿。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相关评估、调查、赔偿等要求,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对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联合惩戒。

 

  (四)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明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边界以及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到2022年,基本完成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场等重D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摸清各类生态产品数量、质量底数,编制全省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建立健全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生态产品数量分布、质量等级、功能特点、权益归属、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建设生态产品信息云平台,推动与京津信息共享。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加快制定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标准,评价测算不同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根据河流、湿地、海洋、森林、草原等不同生态系统功能属性,逐步建立覆盖各级行政区域、体现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的生态产品总值统计制度。探索建立体现市场供需关系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张承坝上地区及燕山-太行山山区等地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评价试点。深入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完善生态产品经济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编制试行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发布制度。

 

  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推进建立全省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持续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等政策,积极推动组建省、市两级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鼓励企业间开展排污权交易或跨区域开展排污权交易,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纳入交易范围,探索扩展省级组织实施的排污权交易行业。探索采取财政资金回购、回收等方式,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项目、重D平台承接项目。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水效“领跑者”制度,在滦河、永定河、大清河等重D流域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开展京津冀区域水权交易。

 

  积极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拓宽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渠道,积极推进建立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基金。鼓励政府和企业采用合营模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交易。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格机制,完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规则。支持设立雄安绿色金融产品交易中心,探索开展承德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试点示范。依托河北生态优势,在生态功能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居等产业,以生产价值赋能产品价值,促进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充分发挥坝上草原、山区林地、淀泊湿地、沿海滩涂等自然条件,发展人放天养、自繁自养的特色种养业。利用风能、光能等资源禀赋特点,推进张承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以张承坝上-太行山沿线y质森林草原资源、秦唐沧丰富的滨海旅游资源和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打造一批高质量生态康养旅游产品。促进生态产品开发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生态产品供给“后一公里”问题。

 

  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组织推动、牵头调度本规划实施。各级政府为本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坚持“一岗双责、同责”,强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的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推进机制,设立专班或明确专门机构,专门负责本规划的推动落实。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动,形成部门合力。

 

  (二)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培育和壮大环保产业,健全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先j适用环境技术装备和环境科技咨询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支撑生态环境精z治理和科学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高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高水平支撑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保障力度,省、市财政部门研究建立地方财政支出与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补偿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生态转移支付、补贴、地方债、基金等多渠道资金合力作用,支撑环境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城市环境治理修复等公益性项目实施。

 

  (四)加强调度评估。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规划实施调度和效果评估,定期调度规划目标指标、重D任务进展,2023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规划期结束后开展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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