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变化

2020-09-21  来自: 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6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函》。看到其中对废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征求意见。

作为长期从事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业内人士,不由得感慨万千。

新时代生态环境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放、管、服”总体思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影响和要求逐步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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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和原管理方式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据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3号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200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总局令第13号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中主要内容有“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原管理方式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指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调查(监测)单位资质也经过了市场选择、政府采购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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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行依据和管理方式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据

2017年,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2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2017年10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为建设项目自主验收。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以《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管理方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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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要求的变化

2017年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之前。执行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调查工作。

2017年10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生效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调查单位资质不做要求,建设单位自己可以编制调查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调查报告。

但由于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发布《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时并没有同时废止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因此在具体从业时,难免会有一丝丝心虚。

然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适用于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事项已取消,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这次生态环境部启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废止工作,不仅仅是规章制度的要求统一,而且对深入“放、管、服”工作的一次深度推动,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起重要意义,必将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史上写下划时代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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